2006年1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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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新规堵住规费流失
新昌县运管所开出新年第一张驻点经营罚单
通讯员 沈盈舟 本报记者 曹志男

  本报讯  新年伊始,新昌县运管所查获一辆长期在浙江从事货物运输而未在我省缴纳规费的外地货车,并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对司机处以2000元的罚款。这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元旦实施后该所开出的第一张驻点经营的罚单。
  检查人员发现,这辆货车是从诸暨运输水泥到三门,途径104国道新昌中喻村口的,该车2006年1月份的养路费缴纳在河北省,但司机秒某却长期在浙江从事货运。
  记者从运管部门了解到,因为全国各省之间的养路费存在着一定差异,所以某些司机就乘机钻空子,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养路费相对较低的一些省份,然后在我省常年驻点营运,以此达到少缴费用的目的。
  “新条例的出台有效地遏止了这种行为。”该运管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6年元旦实施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这类驻点经营车辆作了明确的规定,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